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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

2016-03-05 [文号]: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事业方面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室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督导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教育方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投入、教育环境、教师工资发放以及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五)对本行政区域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和办学效益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指导;

  (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培训教育督导人员,组织教育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或解聘。省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30名;市、州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15名;具聘任兼职督学不超过10名。

  第七条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宪法,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工作业务;

  (五)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督学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督学行为准则》;授受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